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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我公司于2019年10月成立,但在8月雇佣员工,10月份申报个税时能不能累积8/9月份的免征额

我公司于2019年10月成立,但在8月雇佣员工,10月份申报个税时能不能累积8/9月份的免征额

留言时间:2019-11-14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19年10月成立,但在8月雇佣员工,10月份申报个税时能不能累积8/9月份的免征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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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5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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