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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留言时间:2020-01-07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8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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