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留言时间:2020-01-07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8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