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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开具电子发票时,销售方可以不填写对应的开户行和账号吗

开具电子发票时,销售方可以不填写对应的开户行和账号吗

留言时间:2020-12-18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开具电子发票时,销售方可以不填写对应的开户行和账号吗

附件

lmvsej.jp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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