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蒙古货劳处有关政策解释有异议
留言时间:2020-12-22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要求各电力、自来水等公司开具发票时,按使用额度开具,而不是按照缴纳金额开具。,即如预存1000元电费,本月使用200元,开具200元发票。
本人认为,我在电力公司提前缴纳的电费,在自来水公司缴纳的水费,不等同于一般购物卡,应当按照交费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本人预存的电费,等于提前购买的电量,不预存就会停电,预存多少使用多少,也说明是预缴金额实际为购买电量的金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若是以预付卡方式支付的,在预存时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不征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