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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提案!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07号《关于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07号《关于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提案》的答复

樊小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费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严格执行税法的统一规定,无权限制定税费优惠政策。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阶段性减免只能由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征收入库后,由政府对已入库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酌情考虑通过财政部门办理,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

  二、目前可享受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02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免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并留存资料备查。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请示呼市人民政府,具体办理流程为: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局受理和核实后上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复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汇总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具体权限为:减免税额在100万以下由主管税务局核准,100万-500万元,由盟市税务局核准,500万元以上,由自治区税务局核准。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42号)规定:中小微免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半征收期延长到2020年6月。

  按照《呼和浩特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呼医保发〔2020〕29号)对医疗保险费的规定: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三、关于提高政策落地执行力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呼市税务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意识,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采取一系列工作举措,做到疫情防控和办税服务“两手抓、两不误”。

  一是税收大数据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税务总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全力支持以轻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总体要求,围绕“以需寻供”“以购寻供”的思路,从供销两端全面问需,统一运用大数据分析平台进行匹配,在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拉长拓宽供应链条,帮助企业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供、销难题。

  二是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  

  三是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自治区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四是针对性提醒、延长征期方便办税。启动全系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向纳税人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缴费服务提示》,从申报纳税缴费业务、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现场办理业务、咨询服务等五个方面进行提醒。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将每月征期适当延长,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告知,在依法办理和延期申报后免于加收滞纳金、免于行政处罚。

  五是全面推进非接触网上办税缴费。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在2019年基础上不断提升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推进202项非接触办税事项全面落实,力争网上办比例达到90%以上。

  六是建设“网格化”办税服务体系。基于信息化手段,以电子税务局为基础,依托全市分布城乡布局合理的38个办税服务场所,69个邮政代开网点,18个邮政自助办税网点,1个24小时无人值守智慧办税服务厅,打造“三公里范围半小时”到达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生态圈,实现大部分业务网上办、一般业务社会化就近办、个别业务办税厅兜底办的办税服务新格局。

  七是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充分挖掘和运用税收大数据平台和第三方数据,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通过税务网站、“两微一端”、i税服务平台、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以短信、微信、微视频、网络直播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通过视频直播、微课、温馨提示等简洁明了、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目标任务,不断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保障各应用系统正常运行,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签发人:赵哲民

  联系人:云 磊

  联系电话:0471—3325532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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