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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税务局:关于尽快切实解决法院执行案件处置房地产涉税发票问题的建议!对包头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1151231-9/2020-06003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0日 00:00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赵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切实解决法院执行案件处置房地产涉税发票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议中所提的:通过司法拍卖竞拍成功的房屋购买人,因原所有权人(即案件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发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权属证书的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竞拍购买人同时出具法院裁定书和房管部门网签合同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收回原发票,对竞拍购买人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9年5月8日

  签发人:贾 平

  承办人:高宏宇

  电 话:516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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