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9 11: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赤税一稽公【2020】1号
赤峰XX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XXX3895X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赤税一稽罚告〔2020〕2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自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赤税一稽罚告〔20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赤税一稽罚告〔2020〕2号
赤峰XX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XXX03895XC)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你公司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立一套财务账,用于归集成本费用、销售收入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大部分收入在账外单独记载,隐匿销售收入。
2010年隐匿销售收入3,263,347.70元,不含税收入2,789,186.06元。
2011年隐匿销售收入2,237,561.80元,不含税收入1,912,445.98元。
2012年隐匿销售收入1,481,810.00元,不含税收入1,266,504.28元。
2013年隐匿销售收入2,804,636.20元,不含税收入2,397,124.95元。
2014年隐匿销售收入6,194,835.80元,不含税收入5,294,731.45元。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
2010年应补增值税454,871.8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743.60元,印花税836.70元。
2011年应补增值税335,251.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762.58元,印花税573.70元。
2012年应补增值税137,9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897.50元,印花税380.00元。
2013年应补增值税475,454.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772.73元,印花税719.10元。
2014年应补增值税903,042.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152.11元,印花税1,588.40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306,570.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328.52元,印花税4,097.90元。
2.企业所得税
2010年至2014年隐匿销售收入13,659,992.72元,在所得税申报时未申报收入,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已在税前列支,应作调增营业收入处理;2013年纳税申报管理费用555,319.79元,利润表中实际支出管理费用438,634.79元,多申报116,685.00元,应作调增处理,2014年企业生产成本列支电费912,690.36元无法取得发票,企业自行调减成本679,598.47元,剩余233,091.89元应作调增处理;企业申报时在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栏)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5,533.07元(2011年多调增工资支出65,601.20元,2012年多调增小车费用49,331.87元,2013年多调增工资支出35,600.00元,2014年多调增工资支出295,000.00元),予以纳税调减处理。
2010年调增营业收入2,789,186.06元,纳税调减49,113.1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67,934.16元。
2011年调增营业收入1,912,445.98元,纳税调减101,612.5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07,468.69元。
2012年调增营业收入1,266,504.28元,纳税调减64,773.3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37,830.47元。
2013年调增营业收入2,397,124.95元,纳税调增116,685.00元,纳税调减74,355.4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551,180.05元。
2014年调增营业收入5,294,731.45元,纳税调增233,091.89元,纳税调减368,831.7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291,359.57元。
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2,955,772.9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一条第3款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5,381,769.6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