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清单(2020年)
日期:2021.4.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清单(2020年)
序号 |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 文件依据 |
1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其附表,其中 1.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必须填报A105050.A105080.A105090.A105120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企业必填A107041 3.小型微利企业不需填报:A101010.A101020.A102010.A102020.A103000.A 104000 4.《基础信息表》“基本经营情况”为必填项目。 5.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
2 | 年度财务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
3 |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
4 |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
5 | 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
6 |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
7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 |
8 |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企业无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二条 |
9 | 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五条 |
10 |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八、九、十条 |
11 |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五条 |
12 |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选择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四条 |
13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
14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盟市经营的建筑企业(A类)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七条 |
15 |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8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 |
16 |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8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