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借款利息发票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22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以股东名义给公司借款,再按银行利率借给公司,合同约定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因为没有赚取利率差,这样股东是否不用按利息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自然人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利息所得,需按每次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