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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代开借款利息发票个税问题

代开借款利息发票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22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以股东名义给公司借款,再按银行利率借给公司,合同约定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因为没有赚取利率差,这样股东是否不用按利息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自然人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利息所得,需按每次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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