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扣除比例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22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内党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我企业为工业企业,发生货物运输、加工承揽业务,因印花税为双方纳税,对方的计税金额下调后计算,我单位计算时,计税金额是否可以下调后计算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第一条的规定,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
因此,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范围是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和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