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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个人在饭馆吃饭开发票

个人在饭馆吃饭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1-06-28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在一家饭馆吃饭,要求开发票,第一次说发票用完了,以后补开。第二次我再次要求开发票结果店家要我提供  发票名称税号。我向她表示这种个人消费开发票不需要税号后,店家依然坚持说必须要。请问店家的行为是否违法?涉及的税法知识有哪些?感谢您及时的解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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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内蒙古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发票60问》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需要提供哪些信息?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

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或消费者个人“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购买方只需提供上述信息,不需要提供任何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您反映的饭店是内蒙古地区的,对于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可致电内蒙古税务12366进行涉税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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