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1年4号送达公告(内蒙古***燃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08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第二稿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通税二稽处【2021 】9 号
内蒙古***燃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69)
我局于2021 年6 月4 日至2021 年8 月18 日对你单位2018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核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采购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38 份,发票金额合计9, 267,900.00 元,且你公司现已被已被主管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左翼中旗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失联企业。
综上,你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38 份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6 号)规定: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
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 310 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条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你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