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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包头市网络货运相关配套政策的提案!对包头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020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51231-9/2021-03092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02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020号提案的答复

张志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包头市网络货运相关配套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针对您提出的“个体司机不具备开票资质,平台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发票抵扣从而面临巨大税务压力”的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于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因此个体司机可以根据其发生的真实运输业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由与其签订运输业务合同的平台企业进行抵扣。同时,在当前政策下平台企业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的进项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是针对您提出的“缺乏财政补贴优惠政策支持”的问题,由于运输行业的行业特殊性,运输企业承揽业务往往不受其属地限制,很多企业都是在其纳税地点外承揽业务。当前,外地的物流平台企业可以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政府以一定的比例进行财政返还,规避了平台企业难以取得进项的难题,相当于降低了企业的营运成本,从而让企业以更低的报价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而包头市物流平台企业在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运输市场被异地物流平台企业挤占了大量的市场份额。针对这一问题市税务局已向政府部门提交过专题报告,建议政府比照外地先进做法支持我市货物运输行业加速发展。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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