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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矿山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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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10-3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矿山开采企业,分别拥有A、B两坐石灰石矿山的采矿权证,公司财务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目前公司正在开采A矿山,加工、销售A矿山开采的石灰石,B矿山未开采,请问A矿山是否可以按采矿权证上规定的使用年限所得税前摊销?B矿山是否可以所得税摊销?有无政策依据?

答: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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