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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异地采煤劳务(矿产资源开采,挖掘)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09-29 我要评论

异地采煤劳务(矿产资源开采,挖掘)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以外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与一煤矿企业签订采煤劳务(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合同,合同期限超过180天,我公司已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表,并已报验。

咨询如下:1,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表后,是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超过180天就不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2,是不是只要根据合同期限,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表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就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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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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