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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一

09-29 我要评论

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一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投资人(法人企业)入伙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有两个投资项目(控股比例皆为100%),但无其他经营性活动。其中一个项目当期实现收益300万元,企业分得200万元利润;另一个项目当期亏损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假设该投资人按合伙协议可分得10%的收益,即20万元,请问该投资人应该如何纳税(以下有几个选项,若以下选项无一正确,请帮助计算),并解释其法规依据,谢谢!

(1)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300*10%)

(2)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00*10%)

(3)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300-100)*10%)

(4)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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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如留言中为合伙企业分得200万元利润,则该法人企业合伙人在企业所得税年报105000表第41行第3列填写20万元(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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