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一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投资人(法人企业)入伙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有两个投资项目(控股比例皆为100%),但无其他经营性活动。其中一个项目当期实现收益300万元,企业分得200万元利润;另一个项目当期亏损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假设该投资人按合伙协议可分得10%的收益,即20万元,请问该投资人应该如何纳税(以下有几个选项,若以下选项无一正确,请帮助计算),并解释其法规依据,谢谢!
(1)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300*10%)
(2)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00*10%)
(3)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300-100)*10%)
(4)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100)*10%)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如留言中为合伙企业分得200万元利润,则该法人企业合伙人在企业所得税年报105000表第41行第3列填写20万元(2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