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申请注销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公司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认缴,股东个人借用资金作为公司注册资金,注册后,股东向公司借款归还出借方。3年后,公司因为连年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申请注销,在第三方注销清算过程中,因为该注册资金仍未到账,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据我理解,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税后利润,一个企业没有税后利润,一直连年亏损,就不存在征收的对象,就不能收税。
关于股东借走注册资金,税法是有条款规定可视同税后利润分配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该税法的制定初衷是为了避免企业有利润后,股东为了避税,按借款方式逃避纳税的情况发生。如果企业没有可分配的税后利润,一直是亏损的,这个税法就不适用。
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是不是机械地理解了这个税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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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9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