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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请问实务中的这个难题,税务部门如何解决?

09-29 我要评论

请问实务中的这个难题,税务部门如何解决?

留言时间:2019-12-1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实务中,其他资产均可以评估,股权评估遇到难度,特别是连环投资的情况下,例如,甲公司投资乙公司,乙公司投资丙公司,丙公司投资丁公司,如何评估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额的公允价值?难道要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资产都进行评估吗?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没有影响力,被投资方拒绝接受评估,又如何处理呢?请问实务中的这个难题,税务部门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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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8

答复内容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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