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行业疫情期间专用发票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疫情期间国税总局出台文件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从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餐饮住宿行业免增值税,餐饮都是普通发票没有问题,住宿行业存在一个问题,专用发票开具面比较广,客户群体全国各地,根据开票资料上电话打过去有部分还打不通,有些已经认证的还不同意冲红更换,如果疫情结束一个月后,专用发票未追回该如何处理,是否这部分专用发票进行缴税,根据住宿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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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7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如无法按文件规定操作的,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