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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疫情期间不同业务能否选用不同征收率

疫情期间不同业务能否选用不同征收率

留言时间:2020-03-15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本市小规模纳税人,3-5月发生的交易,能否按不同批次的业务,选用不同的征收率。如3月1日同A发生交易,开具3%发票,同B发生交易,开具1%发票。4月1日再同A发生另一笔交易,开具1%发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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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税优惠;也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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