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比重判断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1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有一家企业,2016年取得一笔搬迁补偿收入320万元,相应搬迁支出300万元,另外,政府部门答应,另外给他一块土地,置换他原来的厂区,所以2016年到2018年,他租赁别人的厂房,但是,2019年,政府告诉他,由于土地资源紧缺,无法给他土地了,就另外给了他680万元作为对他厂区的补偿,现在,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2016年取得的320万元和发生的300万支出,该企业单独核算,一直没有并计利润缴纳过企业所得税,2020年是第5年,需要并计了,但是2019年的680万元,是否也需要并计到2020年的收入中?第二,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判断该企业2020年度高新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时,2016年的320万元是否需要做分母?2019年的680万元是否也需要做分母?或者说,2016年的320万元,是作为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比重判断标准的分母,还是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比重判断标准的分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2016年的320万元和2019年的680万元都是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比重判断标准的分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