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宁波  >  宁波市税务局:支付补偿金,是否可以根据收据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宁波市税务局:支付补偿金,是否可以根据收据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9-29 补偿金税前扣除凭证 我要评论

支付补偿金,是否可以根据收据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因历史原因占用隔壁公司的面积,经双方商讨,我司支付占用面积对应的租金、税金、管理费等补偿金,对方公司开具收据

请问对方收取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属于应税行为,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如果不可以开具发票,是否可以根据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提交的问题太笼统,占用办公面积应该支付租金,相应的税金及管理费是租金的组成部分,另外支付的补偿金应该属于价外费用,建议开具租金的增值税发票。您也可以提交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处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