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补偿金,是否可以根据收据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因历史原因占用隔壁公司的面积,经双方商讨,我司支付占用面积对应的租金、税金、管理费等补偿金,对方公司开具收据
请问对方收取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属于应税行为,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如果不可以开具发票,是否可以根据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提交的问题太笼统,占用办公面积应该支付租金,相应的税金及管理费是租金的组成部分,另外支付的补偿金应该属于价外费用,建议开具租金的增值税发票。您也可以提交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