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销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老师,总局2020第9号公告中适用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具体有什么要求么?是否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二手车经销”就可以?
另外,我们目前销售的二手车都是统一在二手车市场中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样不影响适用9号公告的优惠税率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规定: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您所说的,您单位应该从事的是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