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开工前利息费用化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2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动工前的借款利息(取得施工证前),已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账务处理上作费用化列支。那么请问:该费用化列支的利息,可否允许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是否需要作资本化纳税调整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税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