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宁波  >  宁波市税务局:房企开工前利息费用化税前扣除问题

宁波市税务局:房企开工前利息费用化税前扣除问题

房企开工前利息费用化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2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动工前的借款利息(取得施工证前),已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账务处理上作费用化列支。那么请问:该费用化列支的利息,可否允许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是否需要作资本化纳税调整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