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的成本如何确定?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公司属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出让条件和规划要求,我公司开发的项目应建造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同时,在为项目配置足额车位,该项目在建造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的同时在同一层建造了其他地下车位(可以申办产权证),并于今年即将竣工交付。我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确认地下车位的计税成本时,拟将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将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分摊至其他可售开发产品中,即人防车位的计税成本为零。同时将该项目在利用地下基础设施(比如人防地下室)形成的同一层的其他车位(可以申办产权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即将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分摊至其他可售开发产品中,与人防车位同一层的车位的计税成本为零。请问:以上车位计税成本的确认方法是否如此理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