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答非所问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有一处房产,原值500万元,于2月16日出租,于6月26日收回,合同约定不含税租金共10万元,那2月和6月计提房产税时是从租还是从价?如果从租的话以多少金额作为当月租金收入?(我知道是以租金收入作为计征房产税的基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您司房产出租的情况,房产税申报时,建议2月按从价、3-6月按从租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