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的行政划转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国有独资粮站,有一处不动产——粮食仓库,账面净值3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当地政府决定,将该不动产无偿划给另一个国有单位。人员不变。请问,这个行政划拨行为,是否需要认定为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20200509答复:由于需要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我公司认为,依据“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规定,这是政府决定的无偿的行政划转,不符合税法“有偿”要求,不应该征收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如果不属于特殊的资产重组的,需要视同销售。建议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