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差额征税
留言时间:2020-05-19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飞机票(即行程单)营改增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国内外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票务代理业务。
我公司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请问
问题一:
这个销售额是我公司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
问题二:
我公司如果成为一般纳税人,因为是服务行业,基本没有进账发票,是否差额征税可以按简易征税,按3%单独核算申报纳税?
非常感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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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9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税率,该业务不适用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