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资产使用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注册地在北仑区,因经营需要,在北仑区小港和海曙区分别设立了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至北仑区)。目前,小港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持有的坐落于小港的一套商业用房(产权在总公司名下)作为办公,海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持有的坐落于海曙区的一套商业用房(产权在总公司名下)作为办公。小港分公司和海曙分公司均未与总公司签订使用协议。请问,总公司针与分公司之间的资产使用是否产生某种纳税义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总机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所有,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调拨(划拨)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作为收入或者支出的;但是,由于增值税都是单独独自缴纳的,所有需要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要求来处理,需要作租赁服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