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 36 号文关于集体福利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 36文关于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这里规定的集体福利是什么?增值税法规有明确规定定义和范围吗?一般企业建设的食堂和宿舍,用于生产经营,购买的食材加工成餐食,供生产期间食用,是企业生产中必须建设的辅助部门,最终这些费用计入了成本,属于增值的部分,其属于集体福利部门吗?发生的业务进项税到底能不能抵扣?
附件
如何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关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规定?.docx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增值税的福利与企业所得税的福利范围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