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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 36 号文关于集体福利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 36 号文关于集体福利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 36文关于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这里规定的集体福利是什么?增值税法规有明确规定定义和范围吗?一般企业建设的食堂和宿舍,用于生产经营,购买的食材加工成餐食,供生产期间食用,是企业生产中必须建设的辅助部门,最终这些费用计入了成本,属于增值的部分,其属于集体福利部门吗?发生的业务进项税到底能不能抵扣?

附件

如何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关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规定?.docx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增值税的福利与企业所得税的福利范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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