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消失的账簿
2018-11-14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23日,宁波市象山县国税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控股责任有限公司存在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未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该局当即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通过对该企业近两年的所有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企业2013年、2014年应收账款科目余额1000万元,数额巨大,非常可疑。检查人员要求调取2011年、2012年账簿资料,却被公司会计告知由于企业在2011年12月份经营场所搬迁保管不当,导致2011年的全部账簿资料遗失。
检查人员利用外围取证,积极走访两个被投资企业,获得了投资方变更有关信息。在充足的证据面前,企业终于承认共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合计3350.9万元,其中2350.9万元已在2011年度申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剩余1000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追缴不缴少缴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250万,并处相应罚款及滞纳金。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
依据以上条款规定,该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属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总价3350.9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企业只对其中的2350.9万元进行了申报纳税,1000万未申报纳税这种行为属偷税,且企业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丢失了2011年的所有记账凭证。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对企业追缴了不缴少缴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250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相应罚款。
来源:宁波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