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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销售旧设备要缴税么?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销售旧设备要缴税么?

2018-11-14

案例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出售旧设备,但是会因为企业会计对销售旧设备依法纳税知识的欠缺或者主观故意等多种原因导致销售却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就导致了偷税行为的产生。

宁波市奉化区国税稽查局接到举报,某采石有限公司存在帐外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经过实地稽查、查阅账簿等方式,查实违法事实的同时,有意外收获,该公司帐内有多笔出售旧设备的行为没有及时缴纳税款,存在偷税行为嫌疑。在约谈法人、企业会计后,了解到企业这个违法行为是纳税人主观上认为出售闲置旧设备,涉及金额不高,而且采购过程中已经缴纳税款,出售行为是对自身物品的一种处置,不需要缴纳税款。因此,虽在帐内做了记录,但是没有依法进行申报。最终,奉化区国税稽查局对此项违法偷税行为作出追缴增值税的处理决定。

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来源:宁波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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