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0-06-18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40号文,研发形成的产品和研发形成的中间试制品如何进行区分? 就是说研发形成的产品或中间试制品区分,有没有官方的说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2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和中间试制品,目前文件没有具体定义,如企业无法区分,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