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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个人股权转让

09-29 个人股权转让 我要评论

个人股权转让

留言时间:2020-07-15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假如自然人张三100%持有甲公司股权,现张三要将其拥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甲公司有一块土地,当时的购买价是1000万元,现在进行评估,评估价是1400万元,即增值40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土地增值的400万元,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400*20%=80万交,还是按400万元视同销售,即400万元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再交个人所得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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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5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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