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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是什么?因2019年度起个人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那么对企业员工采取数月汇总报销的情况,可否在报销当期将金额分摊到每个月,来判断是否超过免税扣除限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通讯费补贴:甬地税一[2003]18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补贴:宁波市没规定过,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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