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是什么?因2019年度起个人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那么对企业员工采取数月汇总报销的情况,可否在报销当期将金额分摊到每个月,来判断是否超过免税扣除限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通讯费补贴:甬地税一[2003]18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补贴:宁波市没规定过,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