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适用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是否允许当期作纳税调减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上市企业应将与合同取得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目前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应在合同签订年度账面记入“其他流动资产-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并随着履约进度账面确认收入时分期摊销计入 “销售费用”科目,即在账面确认收入的年度销售佣金才计入当期损益,而非之前按实际发生年度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之前通常情况下是要求对中介佣金等类似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
请问:该销售佣金的处理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即房企可否将销售佣金在实际发生年度作纳税调减、费用化税前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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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发生的税会差异,可以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