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附加税是否可在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扣除
留言时间:2020-07-16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关于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这里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十二条规定扣除已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已电话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