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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附加税是否可在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扣除

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附加税是否可在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扣除

留言时间:2020-07-16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关于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这里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十二条规定扣除已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已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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