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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坏账损失扣除年度

坏账损失扣除年度

留言时间:2021-08-13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你好,我们有笔预付账款坏账损失,是破产案件的,2020年法院已判决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及终结程序,会计上没做损失,事务所审计后审计调整做了损失,我们在2021年的账上借:未分配利润 贷:预付账款 ,请问我这笔损失是在2020年税前列支还是要在2021年税前列支,2021年分录改成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付账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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