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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因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请问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因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请问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 2020-06-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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