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6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 : 2019-07-2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您在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防范社保费征收方式改变对企业经营负面影响的建议》(第126号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企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和对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宝贵建议,我局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研究,现就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自我市2013年起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已由税务征收,至今已平稳运行6年。目前征缴管理模式的主要依据是《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市实行的是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缴费单位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由单位按月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在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再次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
社会保险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缴费人的切身利益,牵动千家万户,我局着重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减负助企,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我市自2013年起,涉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费率已调整为14%,且已按城镇私营单位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上年度社会加权平均工资作为职工缴费基数,我市缴费人已提前享受政策红利。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接连出台了相关政策。
2018年12月份,市政府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减负政策,决定自2019年起至2021年的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3月份,市人力社保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26号),决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的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费。4月份,浙江省政府发布了《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决定对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额度相当2个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月份,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39号),决定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
二、协调联动,优化提升缴费服务
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地落实落好,切实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是外部协同,精准开展宣传辅导。主动联合人社、医保等部门,同时发挥部门各自优势,精准分类辅导,有序推进宣传。我局充分调动宣传资源,发挥部门优势,通过“两微一端”等线上载体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下载体重点推送国办方案及政策解读,对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精准宣传。协同市人社局,通过各类税务宣传媒介和服务平台,实现降率政策全覆盖宣传辅导。
二是内部联动,合力保障缴费服务。通过集中培训、师资培训、政策辅导会、发布应知应会内容等多种方式,确保税务干部懂政策、会操作,为缴费人提供精确解答。推进完成12366与12333咨询热线服务协同联动,提供专业咨询和重点辅导服务。建立信息系统运维机制和服务应急预案,减少缴费申报问题流转处理环节,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保障社保缴费过程平稳、运转顺畅。
三是畅通渠道,及时回应缴费需求。构建税企交流和公众服务机制,广泛收集、快速反应、解释回应缴费人的意见建议。12366热线、税企交流社交平台、办税服务厅社保专窗、8718政务平台以及各地税务机关服务品牌“5条通道”全面畅通,各类缴费群体可及时反馈缴费和降费需求。形成广角多维的快速反应机制,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协同合作,全力保障缴费人的社保权益。
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将认真履行社保费征收职责,全力配合人社(医保)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同时,利用税企交流平台,及时将企业情况和诉求反馈给各级政府和人社(医保)部门,为政府进一步出台切实有效的社保减负政策提供有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