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538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 : 2018-11-0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您在宁波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大力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加计政策落实率的建议》(第538号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小微企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和对税收工作的宝贵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就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凝心聚力,集成创新,积极贯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一)内训外宣,力求实效。对内,以所得税专家团队为人才支撑,召开了多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题培训会,力求一竿子插到底。对外,积极丰富宣传辅导手段,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报刊、微信、税企QQ群等媒介开展持续广泛宣传,力求政策应知尽知。
(二)创新服务,减负增效。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引领,解决纳税人“痛点”为导向,“互联网+税务”为手段,市税务局积极探索信息化建设创新。一是自主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软件,和网厅申报系统集成,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二是大力推行网上申报,方便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提高办税效率。不断优化网厅申报监控指标,降低纳税人风险。
(三)部门协作,提升成效。一是与科技局、街道乡镇工贸办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精准排摸政策服务对象。二是部门联合召开政策辅导会,实现政策解答“一站式”服务。三是充分贯彻研发项目争议转请鉴定制度。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直接转请市科技局出具鉴定意见,无需纳税人自行申请项目鉴定。
二、小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分析
部分小微企业采用核定征收鉴定方式,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部分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三、下阶段工作举措
小微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局将密切跟踪小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改进方式方法,积极助推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政策辅导,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与落实“放管服”改革相结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综合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