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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发布时间 : 2020-08-3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在销售方或购买方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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