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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发布时间 : 2020-08-3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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