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免税权的疑问
留言时间:2021-02-02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文第五条,是否可理解为在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1月颁布后,我司可选择2023年才享受该政策,在2021年-2023年期间属于保留免税权利,无需提交放弃免税证明,只有在享受政策后再放弃免税才必须提交免税证明
2.以前颁布的优惠政策也适用9号文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您的理解是对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