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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捐赠扣除

09-30 捐赠扣除 我要评论

捐赠扣除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请问,

第一,张三开办一家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2019年5月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8万元。当月,张三出售店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30万元。请问,这笔公益性捐赠能否在财产转让所得中扣除?当月,张三缴纳个人所得税=(30-8)*20%=4.4万元,对吗?

第二,李四和甲公司合办一家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李四30%,甲公司70%。2019年5月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10万元。2019年度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没有应纳税所得额。2019年度,甲公司利润总额100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120万元。请问,甲公司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捐赠的70%,也就是7万元?(120-7)*税率,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你的算法有误。

   1、假如该店铺为在个体户所有。出售店铺的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要与个体户的经营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扣除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款,按个体户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假设店铺为张三(自然人)所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不能在张三的转让店铺所得中扣除。

   二、甲公司应按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12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所以,甲公司不能扣除其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公益捐赠。合伙企业的亏损,要由其以后5年内的盈利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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