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执行
留言时间:2020-02-19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的8号公告以及总局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自2020年1月享受免税政策。
1、根据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假设2020年1-4月我们享受生活服务业收入免税政策。2020年1月-6月的租金我们在2019年12月支付并于当月收到2020年1-6月的租金发票,同时在2019年12月进行了勾选抵扣认证,这部分进行税额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在2020年1-4月做进行税额转出。
2、我们项目前期投入所收到的发票(已在2020年1月1日前勾选抵扣认证)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按照比例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做进项税额转出。
3、享受免税政策期间的进项税转出的基数,是不是指在免税期间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管理平台上勾选认证的进项税金额。
4、我们同时有4个项目,性质都是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其中1个项目已经正式运营,并产生了收入;另外3个项目还在建设当中,没有产生收入。请问,疫情期间我们享受免税政策后,对于我们3个在建项目(没有产生收入)产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住宿业纳税人,1月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征销项税,对应的进项不作转出,2月份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免税,对应的进项税要作转出,可以划分的,直接作转出处理,无法划分的,要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29条的公司计算转出。公司按1月所属期计算,然后在2月所属期进项转出。依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