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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

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的原非流通股股份10万股,在解禁日前送股2万股,转股1万股,合计持有股份13万股。该上市公司于2006年3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3.18元/股。2020年2月我公司将持有该上市公司的12.5万股股份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卖出价是6.23元/股。请问,出售上述解禁后的限售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 第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采用以下哪种方法是正确的?

第一种方法:

卖出价=12.5*6.23=77.875万元

买入价=12.5*(10*3.18+2*0+1*0)/13=30.58万元,

增值税=(77.875-30.58)/1.06*0.06=2.68万元

第二种方法:

卖出价=12.5*6.23=77.875万元

买入价=12.5*3.18=39.75万元,

增值税=(77.875-39.75)/1.06*0.06=2.16万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纳税人如实际情况符合上述政策享受条件,可按第二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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