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若干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关于人力服务机构承接用人单位发包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询问:
1、在发包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以减轻发包单位事务性工作为原则,只承接其职工的薪酬发放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个税计算、薪酬发放、汇算清缴等)或只承接其职工的社保缴纳服务?
2、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中,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职工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3、人力服务机构承接用人单位临时性或非全日制的人员外包时,在与职工本人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比对非全日制用工为其发放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
4、人力服务机构在不与发包单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实际业务情况需将部分人员的社保或工资二次转包给另一家人力服务机构时(总包公司为中间商),分包的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按照47号文为总包人力机构开具不含其代收代付部分的“差额发票”?同时,总包单位是否可在提供分包单位缴纳的社保明细(或发放的工资明细)的前提下,同样按照47号文规定为发包单位开具“差额发票”若无法开具差额发票,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按照项目服务的形式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为业务发生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烦请逐一答复,如有未明事项可留言在此,我将二次询问,或可拨打本人电话:18516073792
感谢至极,顺祝商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前2个问题不属于税收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2、请按国税发〔1994〕89号文的以下规定判别是否属于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根据财税2016年第47号文,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政策要求正确开具发票。
同时具体实务问题建议纳税人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