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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 ,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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