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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2-23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21年取得一张电子普通发票(加油票),开票日期是2021年2月,但是备注栏中的加油发生日期是2020年11月。请问这张发票能否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费用属于2020年度的,应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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