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1-02-23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21年取得一张电子普通发票(加油票),开票日期是2021年2月,但是备注栏中的加油发生日期是2020年11月。请问这张发票能否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费用属于2020年度的,应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